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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测绘师法规第十章讲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保护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保护:
1.归档内容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包括其最终数据成果、重要的阶段性数据成果、重要的原始数据成果和数据说明文件;
(2)文档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实施文件、项目总结文件以及项目成果文件.文档材料有电子文件形式的,应一并归档;
(3)相关软件包括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形成过程中开发的特定数据管理软件、演示软件.与软件相关的技术手册、使用手册等有关材料应同时归档;
(4)档案目录数据指与归档材料相关的档案目录数据。
2.归档要求
(1)档案形成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完成归档;
(2)基础测绘数据成果应与文档材料一同归档;
(3)归档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为最终版本;
(4)归档后.如果档案形成单位又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进行了更新(即补充或完善),应将更新后的数据成果及时归档,以替换原归档的数据成果;
(5)文档材料归档一份,数据成果复制品归档两份;
(6)归档的数据成果和相关软件,一般不压缩、不加密.如进行了压缩和加密,应将解压缩软件和密钥、加密和解密软件同时归档。
3.归档检验
档案形成单位和接收单位须对归档材料进行检验,并填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归)档检验登记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4.移交手续
档案形成单位须填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移交文件一式两份,经交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持一份。
5.归档介质
(1)归档的两份数据档案应采用相同类型和型号的归档介质;
(2)同一项目的数据档案应存储在同种载体介质上;
(3)工作之前,光盘必须在工作环境放置至少2小时;磁带必须在工作环境中放置至少24小时。